制度范文集锦--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3 20:58:47 来源: 企业管理精英实务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防范故意、过失过错或不作为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总部和所属各单位对管理人员由于本人故意、过失过错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行为(以下统称“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属于管理技术创新产生的探索性失误除外。

3. 追责类别

公司对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下类别的过错行为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利且不受其岗位调整、离职等因素的限制。

3.1 行为指令错误

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虚报、瞒报、误报、缓报事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3未按规定程序直接或参与做出的重要、重大决定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4因泄露公司信息或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5对下属员工或单位发生的严重工作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处理或隐瞒包庇的。

3.2 未尽相应职责

3.2.1不配合、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要求、决定、决议等事项,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2.2未妥善预防、处理和化解矛盾,造成恶性群体或危机事件的;

3.2.3对跨部门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应协调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3.2.4对下属员工或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请示应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3.3 管理责任连带

3.3.1对所属员工出现的过失、不作为、违规、违纪等不合规行为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3.3.2对所属单位出现的违规事项和引发的事故、风险危机事件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3.3.3对非所属单位或员工出现的不合规[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可在内审网公众号查阅获取,内审网注]业务或行为事项、引发的事故、风险危机事件应负有监督、纠正、制止等义务的承担间接管理责任。

3.4对查实的舞弊事项,除处理当事人外,对负有控制、监督、制止等管理责任的人员及部门进行连带追责。

3.5其他应履行未履行、应承担未承担、应执行未执行、应解决未解决、应教育未教育、应发现未发现等失职、渎职、失误的行为事项。

4.启动追责程序的判定条款

对追责类别中的过错行为是否启动追责程序,主要从其导致的行为后果进行判定,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如下判定条款执行:

4.1对于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审计及例行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的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大小、影响程度大小,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2对已引发形成危机事件的,或公司为防止过错行为可能引发危机事件已经实施预防规避措施的,无论事件影响和损失金额大小,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3对于发生的批量性质量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及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4对已造成公司、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第三方财物遭受损害的,无论能否量化损失金额,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5除以上判定条款外,管理层或主管业务部门根据过错行为导致的行为后果、产生的影响及特定环境下管理需要认为应该启动追责程序的。

5.追责方式、标准及适用原则

5.1 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对过错行为进行追责

5.1.1 行政方式:整改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上述追责方式可同时附带一定期限内不予晋升、不予评级、不予评优等管理措施。

5.1.2经济方式:考核、扣发年薪、降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5.2对管理人员过错行为不同程度可适用的追责标准:

5.3受过处罚性调岗、降级、撤职或一年内两次(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晋升、评级、评优;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薪酬标准。

5.4过错行为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相关管理人员对所属单位或下属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责,并对向下一环节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对并非所属单位或下属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而完全是因上一环节所属单位或人员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合理而导致的过错行为,管理人员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避免、挽救的,责任由上一环节所属单位承担。

5.5对出现的过错行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能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可适用从轻或减轻追责原则;对拒不承认错误或屡教屡犯的、不积极整改的、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的,可适用从重或加重追责原则。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6.部门职责

6.1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及其他问题披露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责任鉴定和程度认定,协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反馈。

6.2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依据本制度条款执行追责,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执行追责;对特别重大追责事项或特殊追责事项由总裁办报请集团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执行。

6.3涉及管理责任连带追责的,具体的连带层级及连带标准属部门内部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属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集团层面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确定,事业部层面的由分管副职或事业部负责人确定。

对集团层面发生的过错行为,因其管理层级相对扁平化,起底连带的上追层级至部门负责人,因特殊事项仍需上追的报请分管领导或总裁确定。

6.4被追责人对认定追责结果有异议,认为事实不清、认定不准、追责不当的可向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辩,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新复查认定或维持原有结果。

7.附则

7.1本追责制度与相关业务制度存在差别时适用就高原则,特殊情况可执行并罚处理原则。

7.2本制度由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和审计部共同制定,并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XX字]201X] XX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XX公司基本法》及《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 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 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七条 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 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二) 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 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八条 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 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

(1) 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 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3) 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4) 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 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 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4) 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 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 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1)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3)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

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第九条 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一) 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

(二) 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部人员参与;

(三) 涉密内容(分技术、商务、公共关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专人。

对每一位离任人员进行审计,要填相应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确写出每类内容参与审计的具体人。为保证审计效果,该表中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

在审计中,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不宜审计的部分内容可向相关最高负责人提出指定专人审计。

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干部部,根据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机构。

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准备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 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

(二) 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对子公司、事业部、各片区、办事处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

第十二条 就地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重要岗位离任时的审计还应有接任者)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

第十三条 述职

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合资合作厂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四条 取证方式

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分详式离任审计报告和简式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诉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

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对市场人员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对其他人员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及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建议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理

(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

(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

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

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

奖金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奖 惩 制 度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薪 资 制 度 第一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二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共分六职等。 第三条、本薪以薪点计算。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四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五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2000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条、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八条、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九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十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十一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十二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十三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的规定进行。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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