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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最高法依据相关法律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的,需报请最高法批准。 《解释》第二条对上述批复做出补充:对于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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